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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律规范 会员条例 理事会条例 监事会条例

学术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学术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提供诚信服务,营造和谐学术环境,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学会章程,制订学术自律规范。

第二条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学术自律规范是指本学会会员在科研、教学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

第五条 会员应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中文信息处理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会员应该严格遵守《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积极为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服务。

第八条 会员应以《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学术自律规范》为行动指南,构建和谐科研环境。

第九条 会员当应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情操和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条 会员应当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认真贯彻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不同学术观点,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交流、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在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相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以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会员在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不得利用学会名义私自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习班和印发资料。

第五章 奖惩规范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 模范执行上述规范;

(二) 对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

(三) 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或取得较大成果;

(四) 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及管理工作,并能提出有益建议,对促进学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第二十一条 对会员违反上述规范,轻者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在全学会通报或除名处分;违反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经2011年12月5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员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发展、服务及管理,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会员类别与入会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学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                  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在读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单位会员还应具备的条件: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                  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组织。

外籍会员还应具备的条件: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外籍会员应向中国科协备案。

入会程序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事机构负责颁发会员证。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依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 凡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崇高的学术威望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理事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的代表其进行决策的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为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常务理事会可授权秘书处对本学会重要议题在常务理事会召开前先行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方案交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和表决。

第三章 理事会召开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主持人根据多数理事(常务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将此动议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超过半数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纳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超过2/3与会者同意即可形成决议。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当召开理事会时,理事长可视情况邀请会员代表参加;当召开常务理事会时,理事长可视情况邀请理事或会员代表参加。副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四章 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按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常务理事)不能参会时,应事前向理事长书面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但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密切联系相关单位和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相关人士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每年理事会期间,须填写“理事贡献表”。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 对理事的处罚及申诉

第十五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触犯《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会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并得到严重警告或除名的处罚时,由监事会认定后,终止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六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会理事会制定和修订,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

2021年12月19日由第九届学会理事会制定并通过。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监事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监事会是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监督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的机构。为明确和规范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监事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以及产生办法,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权力,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监事会及成员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公开公正、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会章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学会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的推荐、选举、聘任及履职情况等;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酌情组织专题调研;

(六)监督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八)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十)学会章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一般由3-9名成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有5人及以上成员,必要时可设副监事长1-2名。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社会团体工作、研究或管理经历,或具有财务、法律、国际事务等专业背景;

(三)热心学会事业,身体健康,具有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条件;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五)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来源、结构要多元化,可从学会会员中推选,也可从学会外部引入专业人才担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 学会办事机构可安排专人或专门机构协助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副监事长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可参照理事会负责人产生方式进行选举。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第十条 监事的职权:

(一)根据学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参加学会活动,完成相关工作;

(四)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五)出席监事会各种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和监事会活动,定期听取会员和会员代表对学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慎处理和及时反馈监督事项,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参加监督活动要做好规范的工作记录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审定、签发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会议;

(七)代表监事会对全国学会“三重一大”事项、重要业务活动、涉法涉诉事项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九)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十)学会章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学会规章制度、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长可以委派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其部分职权。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监事长的职责,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向中国科协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监事本人出席,如不能参会,应向监事长请假。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书面、通讯等形式征求监事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监事会成员发现会议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时,可当场向主持人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形成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办事机构负责人及理事(常务理事)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规定时,应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相关决议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发现学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科协、登记管理机关等反映。

第十八条 学会会员或分支机构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监事会受理申诉后,应认真调查核实,参照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加强与学会(理事会)党委工作联系和协同,建立和完善监督信息沟通制度和监督落实制度,及时交换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由监事会成员参与或列席的会议,其会议纪要等记录文件,应当记载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将文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学会重要文件及资讯等应及时抄送监事会,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章 履职资格变更

第二十三条 监事超过1年未履行职责的,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监事本人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时,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特殊情况时,经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可先行停止其工作,待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履行罢免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监事资格终止致使监事会不足3人时,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继续履职;若出现所有监事会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况时,由中国科协委派1-2名人员代行监事职责;监事长资格终止时,可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组织召开监事会,从监事会其他成员中推选新的监事长。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变动后,应及时向中国科协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及人员经费列入学会预算,给予足额保障,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本学会的财务制度。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注:

2021年12月1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